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91民初73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丰祥,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郑州路。
法定代表人:徐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玉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开发区市政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7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彦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