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晖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1564江苏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564号
原告: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4号楼5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153D。
法定代表人:黄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闯,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盈怡,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新路115号、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6898453XC。
法定代表人:翁铁建。
原告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福禄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费美娟
书 记 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