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4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153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XXX。
法定代表人:黄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405044XG,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孙秀英。
申请执行人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50元;二、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违约金金额以21000元为限;其中以4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违约金金额以4750元为限)。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后便跟企业名称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收件地址不详退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0月11日、2020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10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9年10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其名下无房
地产登记情况。
6、2020年2月26日,本院电话、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10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10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