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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5苏州市华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鹏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10885号
原告:苏州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A幢6楼05/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娇娇,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鹏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8号负3层。
法定代表人:赵雷。
原告苏州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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