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7101民初181号
原告安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住所地安康市城区环城路东段。
代表人黄光俊,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荣波,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开发区新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兰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蓝色雅典**楼****/div>
代表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诉被告**、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于2016月7月25日以“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租赁费损失,经原告与出租方协商,尚未履行期限内的租赁费将由出租方退还”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安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正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