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新苑小区8栋4门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339号。法定代表人:张英举,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4428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吕树成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赵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