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龙客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2执238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新苑小区8栋4门102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客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1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客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冬梅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