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440号
原告:上海诚曲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3号3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0140209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万年路237-160号网点二层21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MA3FD9DF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诚曲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诚曲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诚曲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