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5389号
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滩镇表海工业区环新路**。
法定代表人:陈燕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均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湖四街**大院。
法定代表人:叶桂超。
被申请人: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才。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银行存款189015.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银行存款1890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银行存款189015.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余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