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8民初1860号
原告:富民宏力达稳定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873873670。
法定代表人:邓忠。
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湖四街1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4940796X。
法定代表人:叶桂超。
被告:晏和方,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富民宏力达稳定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被告晏和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富民宏力达稳定土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民宏力达稳定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民宏力达稳定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计1911元,由原告富民宏力达稳定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志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