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执43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湖四街1号大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4940796X
法定代表人:叶桂超,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关于***与***、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82747.13元及利息,要求被执行人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返还保证金99410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经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足额存款等信息,***名下登记有云L6××××号及云LZ××××号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委托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4100元及利息115261.75元,合计1109361.75元,该款本院已支付给申请人***,至此,被执行人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义务,对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应该履行部分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未有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徐 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