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5389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环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湖四街1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3.16元,减半收取2046.58元、财产保全费1465元,以上合计3511.58元(此款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