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2947号
原告:广东盛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城广场3#办公楼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湖四街1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盛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长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盛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盛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