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562号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道将军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武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B9栋。
法定代表人:**来。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工武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聂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