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747号
原告:**,女,1973年2月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4月12曰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居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
道18号。
被告:**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埠子镇*****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
地江苏省**市黄河路22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江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