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6233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8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新建公路799号2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