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6233号
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8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新建公路799号2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原告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