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7511号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85.85元、财产保全费4,605.80元(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 彬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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