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630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全忠,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章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新1**号11幢1楼159-A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德。
被告:***,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章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同年6月16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施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顾晨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