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曾银存,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王三银,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上马东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权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曾银存、***与被执行人王三银、王俊、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银存、***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三银、王俊、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25575元及利息,并由王三银、王俊返还保证金80000元,承担诉讼费4628元。2016年9月22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曾银存、***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本金共计605575元及利息,诉讼费4628元。本院通过扣划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元和提取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安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享有的破产债权684400元,现已实现欠款债权金额本金525575元及利息共计701490元,申请人曾银存、***确认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15)三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王三银、王俊返还保证金80000元部分,通过扣划王三银在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共计83638.88元,已实现债权金额本金80000元及部分利息,尚有部分利息、诉讼费未执行完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曾银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颜春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赖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