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舒勋发。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上马东街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汉族,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截至2021年3月11日,已执行到位12200元(执行费122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703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胡益鹏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