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舒勋发。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上马东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权建。
被申请执行人:权建,汉族,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6)川0703民初380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权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权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