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千,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上马东街**。
法定代表人:权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千与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川0722民初2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千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余款15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以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调查的方式,发现其在某银行的账户一个,并采取了冻结措施,从中扣划了5346元。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被本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外公布。以上执行措施已经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千本次实现债权5436元,对剩余债权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和身份证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曾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谭 钧
书 记 员 刘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