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4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上马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BD985。
法定代表人:权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绵阳鸿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8973.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惩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志军
审判员 廖小东
审判员 梁清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贾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