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财保712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兰院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263号铁十街4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种苗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号。
负责人:**,该场场长。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兰院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种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66933.1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兰院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种苗场名下价值1066933.1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