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0104民初4001号
原告:开原市黄旗寨满族乡大寨***苗圃,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黄旗寨乡大寨子村五组68号。
经营者:曲贯杰,男,满族,1959年6月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乌鲁木齐市种苗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黄旗寨满族乡大寨***苗圃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种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开原市黄旗寨满族乡大寨***苗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黄旗寨满族乡大寨***苗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原市黄旗寨满族乡大寨***苗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0.16元,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开原市黄旗寨满族乡大寨***苗圃6020.08元,余款6020.08元由原告开原市黄旗寨满族乡大寨***苗圃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