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执1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丰南路东一巷72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骑马山路8号荒山绿化指挥部1栋3层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77559.34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先给付775959元,2019年7月15日给付50万元,9月15日给付50万元,10月31日给付50元,12月31日给付50万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经履行案款775959元整,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表示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撤回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3执1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艾海提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