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敏,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永丰南路东一巷**。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7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786119元(其中案款775959元、执行费1016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志刚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