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9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中,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市。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勤,***齐市米东区鑫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淑勇,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沙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实业有限公司、**、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淑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实业有限公司、**、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淑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9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60元,合计43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纹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