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81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96712.5元,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执1462号案件中案款775959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厂沟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96712.5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佳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执1462号案件中案款775959元。 案件申请费4883.3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热孜 万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