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4027号
原告:***,女,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