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4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1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给付的执行款809885元及执行费104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现申请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申请对(2019)津0114民初10109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执行。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4民初10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