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1执异13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涿州京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青岗村康节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康永和,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男, 1962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
本院受理的康永和申请执行***、天津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涿州京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涿州京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在审查过程中,涿州京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涿州京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涿州京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审 判 员 汪 霄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