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4民初65号之一
申请人: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东匡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741725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02-8号二院小区8-6-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9927512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鲁0404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