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4民初65号之二
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东匡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741725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02-8号二院小区8-6-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9927512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保全费920元,计款1758元由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