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4民初65号
申请人: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东匡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741725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02-8号二院小区8-6-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9927512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申请人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