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财保56号
申请人:***,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郑安滨,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02-8号二院小区8栋6单元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郑安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档案和银行存款,查封金额以2496440元为限。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安滨、***、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房产档案(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档案(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档案(哈房权证开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门市房产档案(哈房权证开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一、二、三项查封金额共计249644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