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庆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喜,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辉,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工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蓝筹公司没参加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为由对(2010)造鉴字第4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效力不予认定错误。二审判决以仲裁庭组成违法为由,认定仲裁委委托鉴定的启动程序亦存在不合法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结算单不是双方的真实结算,结算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而且工程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结算单在工程进行验收前出具不符合结算条件,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单本质上是黑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审判决认定的工程价款未包括增加面积的工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以《蓝筹七彩阳光6号楼工程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作为结算双方工程价款的依据。工大公司主张应以黑龙江双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0)造鉴字第4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确认的工程款,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因该鉴定系由哈尔滨市仲裁委委托进行的,而仲裁委组成的仲裁庭,因组成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故仲裁委委托鉴定的启动程序亦存在不合法性。二审判决未依据该份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工程价款依据并无不当。工大公司认为《结算单》是采用固定价格确定工程价款,是"黑合同"。经审查,该《结算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工大公司虽然主张签署该《结算单》不是为了真正结算,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而且该结算单是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的工程竣工日2008年10月15日之后形成,故该《结算单》的形成符合行业惯例。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虽然是以固定价确定工程价款,但未涉及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黑合同认定的标准的规定,故二审判决以《结算单》所确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关于工大公司主张《结算单》未包括增加面积的工程价款问题,工大公司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工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审判员  张伟红
代理审判员  李 懋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安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