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226民初1390号
原告:***,男,个体,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尹庆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传辉,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兴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