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4民初2770号
原告:哈尔滨恒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耕麟,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丽,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尹庆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辉,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恒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恒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一万元,并于2018年4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恒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恒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哈尔滨恒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付3368,退还哈尔滨恒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3343元),由哈尔滨恒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梦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庆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