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596程序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五街区515栋6单元4层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75号。
法定代表人尹庆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家喜,身份证号230102196604261614,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安街96号7单元503室。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家喜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损失468000元、房屋维修费554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