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民初1696号
原告:远洋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魏丰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印峰,宁晋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75号。
法定代表人:尹庆奎。
被告:**(嘉)喜,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远洋线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远洋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远洋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洋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计2934元,由远洋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