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

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广汉川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12号
申请人: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南昌路四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44832D。
法定代表人:陈隆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勇,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汉川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台中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093700777。
法定代表人:刘小娟。
申请人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5715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黄敬自愿以其中国建设银行100万元的定期银行存款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黄敬在中国建设银行广汉中山大道南二段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账号:5108××××6136);
二、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川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715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上述两项的执行顺序为:先执行本裁定书第一项,如担保人黄敬的该项存款未能冻结,则不再执行本裁定书的第二项执行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汉川油井控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方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