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亮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与贵州红亮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729民初67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告:贵州红亮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69752572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红亮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仕红于同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陆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