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214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南宁分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