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民终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溪县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巫溪县凤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8083062310Q。
法定代表人:向巧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龙,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岭,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大道北岸弘禹骄园二部一号楼四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415094L。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洁,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巫溪县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凤凰农服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华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8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农服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远华建司的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远华建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是凤凰农服中心已经按照结算报告付清了工程款。凤凰农服中心与远华建司所签案涉承包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工程造价:根据施工图工程清单、中标通知书,合同总价308.0778万元。结算方式采取合同量、增减工程量、中标价、审计意见结论等据实结算”。工程完工后,远华建司申报结算,其单位负责人在结算审签表签章,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远华建司在其提交的案涉工程竣工结算书上声明:施工单位在收取上述竣工结算费用后,保证不再向建设单位索取任何与该工程有关的费用,并负责按照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向驻地部门缴纳税金或向有关第三者支付相关款项。以上事实表明,凤凰农服中心已经向远华建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二是2020年11月17日重庆瀚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阳公司)作出的瀚阳[2020]060185GX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其一,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根据远华建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作出中瑞基字[2019]第100382号结算审核报告,远华建司积极提供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在审核报告上签字认可,根据重庆高院2014年的裁判规则,应当认定双方共同选定了审核机构,故前述中瑞基字[2019]第100382号结算审核报告应当作为最终结算报告,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二,双方在案涉承包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总承包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一审法院准许远华建司的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三,瀚阳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其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远华建司辩称,本案诉争的错车道工程和因塌方增加的工程量均未纳入中瑞基字[2019]第100382号结算审核报告,双方并未就该部分工程进行结算。之所以引发本案诉讼,是因凤凰农服中心相关领导对招投标文件的误读,其认为新增工程量若超过招投标价格的10%则必须进行重新招投标,为避免重新招投标,凤凰农服中心在结算工程价款时要求不将诉争的错车道工程和因塌方增加的工程量纳入审核范围,让远华建司另诉主张。远华建司从未放弃对新增工程的权利,也未就该部分工程进行签章,凤凰农服中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撑。瀚阳公司系双方在一审诉讼中共同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单中选定的审核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意见专业、合法,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是正确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远华建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凤凰农服中心支付远华建司新增工程量工程款688329.26元;2、诉讼费及本案所涉其他费用均由凤凰农服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31日,经过公开招投中标,远华建司与凤凰农服中心签订《巫溪县凤凰镇龙潭子至兴旺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巫溪县凤凰镇龙潭子至兴旺村公路改建工程,工程内容为公路改建工程,全长5.38公里,路基宽度5.5米,路面宽5.5米,设计路面结构为20㎝厚C25水泥混凝土面层,其他工程内容包括路基挖(填)方、软基处理、挡土墙、边沟、涵洞、错车道、波形护栏拆除保管及重新安装。承包方式为固定总承包制,本合同总价为3080778元,结算方式采取合同量价、增减工程量、中标价、审计结论等据实结算。施工队全面完成路基工程后支付工程总价的20%,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的70%,审计结束后,两年内按据实结算数凭建安发票支付余下工程款。
合同签订之后,远华建司如约履行合同并完成工程施工。2019年3月19日,中瑞公司受巫溪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委托,对巫溪县凤凰镇龙潭子至兴旺公路改建工程价款作出中瑞工程基字[2019]第100382号结算审核报告,送审金额为3398367元,审定金额为3248225元。凤凰农服中心亦据此向远华建司足额支付了工程款。
远华建司认为合同外增加的错车道工程、塌方导致的新增工程量和远华建司单独为凤凰农服中心洪水抢灾的费用未进入中瑞工程基字[2019]第100382号结算审核报告,起诉要求凤凰农服中心支付,并提交了工程量签证单。一审诉讼过程中,远华建司当庭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对错车道工程量、抢险救灾产生的运输费用及原修建挡土墙费用是否进入评估,如果未进入评估,需要重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同意并委托瀚阳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2月14日,瀚阳公司作出瀚阳[2020]060185GX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为:“巫溪县凤凰镇龙潭子至兴旺村公路改建工程:依据原合同的约定,送鉴金额为688329.26元,经鉴定其工程造价为487153.69元(此部分工程量未包含在由中瑞公司进行工程审计内)”。
一审法院认为,远华建司与凤凰农服中心签订的《巫溪县凤凰镇龙潭子至兴旺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招投标后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有效。远华建司主张的错车道工程、塌方导致的新增工程量和远华建司单独为凤凰农服中心洪水抢灾的费用亦包括在原施工合同的结算价款中,系新增工程,该事实有一审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审核确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凤凰农服中心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远华建司该部分工程款487153.69元。凤凰农服中心认为远华建司在工程结算时已放弃下剩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并提交巫溪县凤凰镇龙潭子至兴旺公路改建工程(竣工)结算证书,该证据中有“施工单位谨此声明:施工单位在收取上述竣工结算费用后,保证不再向建设单位索取任何与该工程有关的费用,并负责按照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向驻地部门缴纳税金或向有关第三者支付相关款项”,系复印件,远华建司亦未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对凤凰农服中心据此拒付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凤凰农服中心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远华建司工程款487153.69元;二、驳回远华建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341.65元,由远华建司负担1038元,凤凰农服中心负担4303.65元。司法鉴定费10410.87元,由凤凰农服中心负担;该费用由远华建司预交,由凤凰农服中心负担迳付远华建司。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凤凰农服中心与远华建司签订的案涉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第5项“结算方式:采取合同量、增减工程量、中标价、审计意见结论等据实结算”的约定,新增工程应当纳入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范围。本案中,远华建司主张错车道工程和因塌方导致的新增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并提交了岩崩抢险工程量签证单(载明:2017年5月20日危岩抢险挖机疏通公路及运输费用总共37560元)、路基防护工程工程量签证单(载明:塌方新增)、中间计量汇总表[载明:挖土石方(塌方新增)、M7.5浆砌片石挡土墙(塌方新增)]以及中间计量表,前述签证单、汇总表、计量表有凤凰农服中心、远华建司、监理单位三方签章确认,部分中间计量表涉及的施工路段起止桩号包括K9施工路段,明显在案涉承包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约定的K0+000至K5+380施工路段之外,因此前述证据足以证实远华建司在案涉承包合同之外组织实施了新增工程。凤凰农服中心主张其已按照中瑞基字[2019]第100382号结算审核报告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2019]第100382号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并不包含新增工程,凤凰农服中心在2020年6月3日一审第二次庭审中也陈述“该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方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增加工程总量是多少;竣工图纸内容包含挡土墙十多项内容,无法证实原告方增加工程总量的方量和总造价”,因此一审法院才主持双方共同选定了瀚阳公司对新增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瀚阳公司亦作出了[2020]060185GX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意见为:新增工程造价为487153.69元(此部分工程量未包含在由中瑞公司进行工程审计内)。凤凰农服中心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凤凰农服中心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准许远华建司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错误,但在2020年6月3日一审第二次庭审中,凤凰农服中心明确同意该工程造价鉴定,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凤凰农服中心上诉主张瀚阳公司不具备鉴定资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凤凰农服中心上诉主张远华建司在竣工结算证书中声明放弃工程款权利,但其提供的竣工结算证书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远华建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凤凰农服中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3.30元,由上诉人巫溪县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