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4681号   
 
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F3地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1711613006F。
法定代表人:曹宪礼,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中豪律师事务所,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举,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巫溪县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大道北岸弘禹骄园二部一号楼四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415094L。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心,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杨  飞
书  记  员    李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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