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与巫溪县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500号
 
原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大道北岸弘禹骄园二部一号楼四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41509L。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洁,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8083062310Q。
法定代表人:向巧玲,系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龙,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娟,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与巫溪县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75元,由原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孟  祥
书  记  员      杜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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