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帮酒店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4679号之一
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F3地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11613006F。
法定代表人:曹宪礼,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中豪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举,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汉帮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9号金融中心C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0386176U。
法定代表人:杜子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羽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西区水城183号3号楼4栋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45094L。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心,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汉帮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后,于2021年6月30日、2021年11月22日分别向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徐元开
人民陪审员      张克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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