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249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勇,贵州山一(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国,贵州山一(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大道北岸弘禹骄园二部一号楼四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毅,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茂坤,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和丽,女,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公司员工。
被告: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茅台路社区甘醇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龙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辽,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劲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明丽